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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
› 第12條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 第12條
第 三 章 綜計表之編製
主計處應依據行政院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核會議審查結果,按營業及非營業 兩部分分別彙案編成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綜計表,連同各附屬 單位預算,隨同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簽報行政院提出行政院會議通過後,依 規定時間提出立法院審議。 前項非營業部分應按作業基金、特別收入基金、資本計畫基金及債務基金 分類綜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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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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