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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 第17條

第 四 章 附則
各附屬單位預算,除依行政程序層轉之正本應蓋用印信外,其由各基金分 送有關機關之副本及複本一律免蓋印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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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15條各基金投資其他事業及捐助財團法人者,應分別由各基金、財團法人之主管機關彙整各該事業與財團法人…第16條附屬單位預算編製日程表、預算科目及書表格式,由主計處訂之。第18條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編製,準用本辦法之規定。第19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施行期間至本年度附屬單位預算完成法定程序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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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