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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 第37條

第 六 章 附則
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編製日程表、預算科目及書表格式,由主計處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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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35條中央各機關投資其他事業及捐助財團法人者,應由其主管機關彙整各該投資事業及財團法人之營運及資金…第36條外交部與國防部主管之各類預算書表及其施政計畫,其涉及機密部分,均應以機密件處理。前項機密範圍…第38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施行期間至本年度總預算公布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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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