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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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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 第14條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之收支餘絀表、餘絀撥補表及現金流量表,應列入 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綜計表 (非營業部分) 附錄。 行政院主計處應將前項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相關預算表,連同其他依法 設置之信託基金之收支餘絀表、餘絀撥補表及現金流量表,另行造冊送立 法院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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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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