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 › 第9條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 第9條

各主管機關對所屬基金依第七條規定陳報之項目,應審核加具意見,依規 定時間核轉及副知有關機關: 一、購建固定資產、資金轉投資、請求國庫現金增資或增撥基金、長期債 務舉借及償還、設置及應用電腦等計畫,應核轉行政院主計處,但營 業基金長期債務舉借及償還計畫免予辦理。上述屬重要公共建設及購 建固定資產計畫,並應核轉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二、預算員額異動計畫,應核轉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三、職技訓練計畫,應核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四、汰購管理用公務車輛計畫,應核轉行政院秘書處。 五、公共工程計畫,應依規定核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六、作業基金及政事基金科技發展計畫,應核轉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七、作業基金及政事基金重要社會發展計畫,應核轉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 委員會。 八、作業基金及政事基金購置科學儀器計畫,應核轉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 會。 九、作業基金及政事基金行政及政策類委託研究計畫,應依規定核轉行政 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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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