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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 第8條

各營業基金主管機關對所屬基金業務計畫與預算,應切實詳盡審核,對各 項投資計畫應就政策性需要、計畫可行性及效益、計畫內容、投資金額等 詳予評估,確實負審核之責。 前項主管機關審核結果,應依規定時間編具審定數額表及審核意見,連同 主管概算與所屬各基金審定預算相關項目對照表、各基金原送附屬單位預 算及分預算,送行政院主計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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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