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 › 第13條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 第13條

第 三 章 綜計表之編製
各基金應切實依行政院核定預算數及規定之書表格式改編各該附屬單位預 算並詳予核對,同時應注意與行政院編預算綜計表勾稽相符,確實無訛。
AI 白話解釋

「綜計表之編製」的其他條文

第12條行政院主計處應依據行政院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核會議審查結果,按營業及非營業兩部分分別彙案編成中央…第14條依法設置及淨值新臺幣三十億元以上信託基金之收支餘絀表、餘絀撥補表及現金流量表,應列入中央政府…
← 第12條看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 全文第1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