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 › 第7條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 第7條

各基金依前條規定擬編之業務計畫與預算,其中屬下列規定項目,並應分 別擬具計畫,依規定時間陳報主管機關: 一、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 (以下簡稱購建固定資產) 計畫: (一) 各項購建固定資產應詳予規劃評估,營業基金之專案計畫,應依「 國營事業固定資產投資計畫編製評估要點」規定辦理,作業基金亦 應比照辦理。 (二) 新興重要公共工程建設應先行製作選擇方案及替代方案及其成本效 益分析,並提供財源籌措及資金運用之說明。前開成本效益分析, 應確實評估未來營運及維修成本支出等財源籌措之可行性。 (三) 重要公共建設計畫應依「政府公共建設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規 定辦理。另營業基金符合下列規定者,亦應比照該要點規定辦理: 1.新興計畫,列入國家重大公共建設計畫或其總投資金額在新臺幣 一百億元以上者。 2.已奉核定之計畫,因計畫內容部分變更,或因外在因素,致投資 總額增加超過新臺幣二十億元且超過原投資總額百分之二十者。 3.其他涉及政府重要政策之計畫。 二、公共工程計畫依「政府公共工程計畫與經費審議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 三、資金轉投資計畫,應依「中央政府特種基金參加民營事業投資管理要 點」及「公股股權管理及處分要點」規定辦理。 四、預算員額異動計畫。 五、設置及應用電腦計畫,應依照「各機關設置及應用電腦管理要點」規 定辦理。 六、請求國庫現金增資或增撥基金計畫。 七、職技訓練計畫。 八、汰購管理用公務車輛計畫,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採購公務車輛作業 要點」規定辦理。 九、作業基金及政事基金長期債務舉借及償還計畫。 十、作業基金及政事基金科技發展計畫,應依「政府科技發展計畫先期作 業實施要點」規定辦理。 十一、作業基金及政事基金重要社會發展計畫,應依「政府重要社會發展 先期作業實施要點」規定辦理。 十二、作業基金及政事基金購置科學儀器計畫。 十三、作業基金及政事基金行政及政策類委託研究計畫,應依「行政院所 屬各機關行政及政策類委託研究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規定辦理 。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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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