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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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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 第21條
主計處就各主管機關歲出概算及對直轄市、縣(市)政府一般性補助款之 設算與分配事項等彙核整理結果,除公共建設計畫及科技發展計畫外,其 餘各類計畫概算,應邀集相關審議機關、概算編報機關及直轄市、縣(市 )政府舉行初步審查會議,其中屬重要社會發展計畫部分,並應先送研考 會就個案計畫內容與政策之優先順序進行審查;屬公共工程及各類房屋建 築之興建,應由各主管機關併送工程會審查。 前項初步審查會議之結論,連同前條公共建設計畫及科技發展計畫之先期 審議結果,均應提報審核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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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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