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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 第9條

主計處於籌編本年度總預算時,應以行政院核定九十八至一百零一年度中 程歲出概算額度及中程資源分配方針為基礎,依據最新經濟情勢,辦理全 國總資源供需估測與中程預算收支推估,並邀集有關機關會商研擬本年度 歲出預算案之額度分配情形、九十九至一百零二年度中程資源分配方針, 經提報審核會議議定後,由行政院分行各主管機關據以辦理本年度與以後 年度計畫及預算之編報審議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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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