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 › 第2條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 第2條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包括業權型特種基金 預算及政事型特種基金預算之編製,依本辦法辦理。 前項業權型特種基金(以下簡稱業權基金)包括營業基金及作業基金;政 事型特種基金(以下簡稱政事基金)包括債務基金、特別收入基金及資本 計畫基金。 本辦法各類特種基金,合稱各基金。 各基金之名稱於預算完成法定程序前,得經行政院核定調整修正。
AI 白話解釋
← 第1條看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 全文第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