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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 第9條

第 二 章 預算之籌劃、編製及審核
各主管機關對所屬基金依第七條規定陳報之項目,應審核加具意見,依規 定時間核轉及副知有關機關: 一、購建固定資產、資金轉投資、請求國庫現金增資或增撥基金、長期債 務舉借及償還、設置及應用電腦等計畫,應核轉主計處。但營業基金 長期債務舉借及償還計畫免予辦理。上述屬重大公共建設及購建固定 資產計畫,並應核轉經建會。 二、預算員額異動計畫,應核轉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以下簡稱人事局)。 三、職技訓練計畫,應核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簡稱勞委會)。 四、汰購管理用公務車輛計畫,應核轉行政院。 五、行政及政策類委託研究計畫,應核轉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 下簡稱研考會)。 六、公共工程計畫,應核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 七、作業基金及政事基金科技發展計畫,應核轉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以下簡稱國科會)。 八、作業基金及政事基金重要社會發展計畫,應核轉研考會。 九、作業基金及政事基金購置科學儀器計畫,應核轉國科會。 十、作業基金及政事基金派員出國計畫,除校務基金由主管機關核定外, 應核轉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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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之籌劃、編製及審核」的其他條文

第4條行政院主計處(以下簡稱主計處)應會同各營業基金主管機關擬訂事業計畫總綱草案,函請行政院經濟建…第5條各基金主管機關依照行政院施政方針、預算籌編原則及事業計畫總綱,擬訂其主管範圍內之施政計畫及事…第6條各基金應依下列規定,擬編業務計畫與預算,依規定時間陳報主管機關:一、應設置年度計畫與預算審核…第7條各基金依前條規定擬編之業務計畫與預算,其中屬下列規定項目,並應分別擬具計畫,依規定時間陳報主…第8條各基金主管機關對所屬基金業務計畫與預算,應切實詳盡審核,對各項投資計畫應就政策性需要、計畫可…第10條各先期審議機關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財政部應就各基金之由庫增撥或收回額、應繳庫額、購建固定資…第11條主計處對各基金業務計畫與預算,應就各有關機關所提意見彙核整理,加具意見,邀集各主管機關、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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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