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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 第14條

各主管機關編製歲出概算時,應依行政院核定之預算籌編原則及編製中程 與年度計畫、概算應行注意與優先辦理事項,就本年度應興辦之事項,尤 其應注意既有公共設施之安全維護,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鼓勵與促進等, 通盤考量,妥為規劃,並把握零基預算精神,按計畫優先順序,於行政院 核定九十六至九十九年度中程歲出概算額度本年度可編報之上限數額範圍 內檢討編列,其中對直轄市、縣 (市) 政府之補助,應建立客觀、公開之 評比機制,並應確定各該政府已完成先期規劃作業與所有應行配合辦理事 項。 前項歲出概算,應按規定時間送行政院,並應依第十一條規定將相關計畫 及概算,依計畫審議分工情形,逕送各該審議機關進行計畫及概算之篩選 、整合及審查。 第一項歲出概算,除覓有特定收入,或屬新增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 之相關規劃作業經費外,均應由各相關主管機關,於其歲出概算額度可編 報上限之範圍內,確實依各項延續與新興計畫之優先順序檢討調整容納, 不得超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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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