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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 第14條

第 三 章 綜計表之編製
依法設置及淨值新臺幣三十億元以上信託基金之收支餘絀表、餘絀撥補表 及現金流量表,應列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綜計表 (非營業部 分) 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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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主計處應依據行政院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核會議審查結果,按營業及非營業兩部分分別彙案編成中央政府總…第13條各基金應切實依行政院核定預算數及規定之書表格式改編各該附屬單位預算並詳予核對,同時應注意與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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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