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 › 第3條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 第3條

第 一 章 總則
業權基金預算之編製,應本企業化經營原則,設法提高產銷營運 (業務) 量,增加收入,抑減成本費用,並積極研究發展及推行責任中心制度,改 進產銷及管理技術,提高產品及服務品質,以提升經營績效,除負有政策 任務者外,應以追求最高盈 (賸) 餘為目標。 政事基金預算之編製,應在法律或政府指定之財源範圍內,妥善規劃整體 財務資源,並設法提升資源使用效率,以達成基金設置目的。
AI 白話解釋

「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本辦法依預算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訂定之。第2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包括業權型特種基金預算及政事型特種基金預算之編…
← 第2條看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