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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
› 第34條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 第34條
第 六 章 附則
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編製日程表、預算科目及書表格式,由主計處定之。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引用本條的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3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1條
各主管機關應依國家建設長期展望、中程國家建設計畫及中程施政計畫,妥為辦理相關計畫之規劃與編報…
「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32條
中央各機關投資其他事業及捐助財團法人者,應由其主管機關彙整各該投資事業及財團法人之營運及資金…
第33條
外交部與國防部主管之各類預算書表及其施政計畫,依國家機密保護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有涉及機密部…
第35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施行期間至本年度總預算公布日止。
← 第33條
看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 全文
第3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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