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中華民國五十五年度公債發行條例 › 第1條

中華民國五十五年度公債發行條例 第1條

中華民國五十五年度公債之發行,依本條例之規定辦理。
AI 白話解釋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本公債定額為新臺幣一十六億元,於五十五會計年度內分期照票面十足發行;其分期發行期數、數額及日…第3條本公債各期債票面額之大小,由財政部分別斟酌需要定之。第4條本公債各期債票皆分兩次還本,於發行之日後兩年還本一半,四年全部還清。第5條本公債各期債票利息,由行政院定之。但利率不得超過年息百分之十一。各期公債自發行之日起,每三個…第6條本公債各期債票之發行,皆為無記名式。但承購人於承購時,得申請記名。第7條本公債各期債票遺失、被盜或滅失者,不得掛失止付,並不適用民法第七百二十條第一項但書、第七百二…第8條本公債各期債票償付基金,按年列入國家總預算,預期撥交經理銀行儲存備付。第9條本公債各期債票之發售及還本付息,由中央銀行經理之。第10條本公債各期債票,均得自由買賣、質押及充公務上之保證。但記名債票,須先向原經理銀行辦理過戶手續…第11條本公債各期債票未到期之本息票,在還本期日前二個月內,均得按票面十足抵繳所得稅、遺產稅、關稅、…第12條本公債各期債票利息,免納所得稅。第13條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看 中華民國五十五年度公債發行條例 全文第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