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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五十五年度愛國公債發行條例 第11條

本公債各期債票利息,免納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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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公債定額為新臺幣五億元,於五十五會計年度內分期照票面十足發行;其分期發行期數、數額及日期,…第3條本公債各期債票面額分新臺幣伍百元、壹千元、伍千元、壹萬元、伍萬元五種,均為無記名式。第4條本公債各期債票利率為年息百分之四,自發行之日起,每六個月付息一次。第5條本公債各期債票自第五期付息起,每半年平均還本付息一次,分十年全部還清。第6條本公債向全國愛國人士派募,其派募辦法另定之。第7條本公債各期債票遺失、被盜或滅失者,不得掛失止付,並不適用民法第七百二十條第一項但書、第七百二…第8條本公債各期債票還本付息基金,按年列入國家總預算,預期撥交經理銀行儲存備付。第9條本公債各期債票之募銷及還本付息,由中央銀行經理之。第10條本公債各期債票,均得自由買賣、質押及充公務上之保證,並得為金融業之保證準備金。第12條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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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