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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審辦法 第28條

各機關應依第二十四條核定情形,並依「單位概 (預) 算編製要點」 (附 件九) 之規定,編擬單位預算,繕具八份,陳送主管機關。凡歲出概算內 經行政院核定刪除之計畫項目及經費,均不重行列入,除屬配合新增法律 規定或臨時重大施政需要者外,不得於額度外提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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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