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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審辦法 第6條

第 一 章 總則
歲出預算,應按政事別、機關別及用途別科目分別編列。 前項科目之訂定,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政事別科目之訂定,應依「歲出政事別科目歸類原則與範圍」 (附件 四) 規定辦理。 二、機關別科目之訂定,應依「歲出機關別預算科目設置要點」 (附件五 ) 及「歲出機關別共同性預算科目及其預算編列範圍表」 (附件六) 規定辦理。 三、用途別科目之訂定,應依「單位概 (預) 算編製有關用途別科目應行 注意事項」 (附件七) 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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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本辦法依照預算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訂定。第2條八十五年度中央政府預算之編審,除營業基金預算之編審及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第3條中央政府各機關區分為主管機關、單位預算機關及單位預算之分預算機關三級。前項各級機關單位之分級…第4條歲入、歲出預算,按其收支性質分為經常門、資本門,其劃分標準如附件二。第5條歲入預算,應按來源別預算科目編列,有關來源別預算科目之訂定,應依「歲入來源別預算科目設置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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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