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 › 第20條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 第20條

第 四 章 綜計表之編製
各基金投資其他事業及捐助財團法人者,應由各主管機關彙整各該事業及 財團法人之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送立法院。
AI 白話解釋

「綜計表之編製」的其他條文

第18條行政院主計處應依據行政院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核會議審查結果,彙案編成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第19條各基金應切實依行政院核定預算數及規定之書表格式改編各該附屬單位預算並詳予核對,同時應注意與行…
← 第19條看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 全文第2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