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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審辦法 第47條

第 五 章 附則
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編審,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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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48條為便利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之編審作業,訂定八十八年度國營事業預算編審日程表如附表十四,…第49條為求預算編製之周延,本辦法施行期間,中央主計機關得修正或另以補充注意事項改進本辦法規範之事項…第50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施行期間至八十八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完成法定程序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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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