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中華民國六十二年度公債發行條例 › 第5條

中華民國六十二年度公債發行條例 第5條

本公債各期債票利息,由行政院定之。但調整時,不得低於發行時利率。各期公債自發行之日起,每六個月付息一次。
AI 白話解釋
← 第4條看 中華民國六十二年度公債發行條例 全文第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