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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100條

第 二 編 分則 › 第 一 章 內亂罪
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以強暴或脅迫著手實行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無期徒刑。 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00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02條犯第一百條第二項或第一百零一條第二項之罪而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內亂罪」的其他條文

第101條以暴動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預備或陰謀…第102條犯第一百條第二項或第一百零一條第二項之罪而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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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