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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116條

第 二 編 分則 › 第 三 章 妨害國交罪
對於友邦元首或派至中華民國之外國代表,犯故意傷害罪、妨害自由罪或妨害名譽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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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國交罪」的其他條文

第117條於外國交戰之際,違背政府局外中立之命令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萬元以下罰金。第118條意圖侮辱外國,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外國之國旗、國章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第119條第一百一十六條之妨害名譽罪及第一百一十八條之罪,須外國政府之請求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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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