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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198條

第 二 編 分則 › 第 十二 章 偽造貨幣罪
行使減損分量之通用貨幣,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收受後方知為減損分量之通用貨幣而仍行使,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交付於人者,處三千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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