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合約範本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中華民國刑法
› 第209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209條
第 二 編 分則 › 第 十四 章 偽造度量衡罪
違背定程之度量衡,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偽造度量衡罪」的其他條文
第206條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製造違背定程之度量衡,或變更度量衡之定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
第207條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販賣違背定程之度量衡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第208條
行使違背定程之度量衡者,處九千元以下罰金。從事業務之人,關於其業務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下有…
← 第208條
看 中華民國刑法 全文
第21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