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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214條

第 二 編 分則 › 第 十五 章 偽造文書印文罪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21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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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