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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224條

第 二 編 分則 › 第 十六 章 妨害性自主罪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22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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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