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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274條

第 二 編 分則 › 第 二十二 章 殺人罪
母因不得已之事由,於生產時或甫生產後,殺其子女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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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