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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 第287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287條
第 二 編 分則 › 第 二十三 章 傷害罪
第二百七十七條
第一項、
第二百八十一條
及
第二百八十四條
之罪,須告訴乃論。但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犯
第二百七十七條
第一項之罪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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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害罪」的其他條文
第277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
第278條
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
第27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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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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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1條
施強暴於直系血親尊親屬,未成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282條
受他人囑託或得其承諾而傷害之,因而致死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
第283條
聚眾鬥毆致人於死或重傷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第285條
(刪除)
第286條
對於未滿十八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28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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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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