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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300條

第 二 編 分則 › 第 二十六 章 妨害自由罪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略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收受、藏匿被略誘人或使之隱避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白話解釋

中華民國刑法第300條在處罰收受、藏匿被略誘人或使之隱避的行為。所謂「被略誘人」,一般是指被他人以強暴、脅迫、詐術等不正方法,違反其意思帶離原本的生活環境,置於他人實力支配下的人。本條處罰的重點不在動手略誘的行為,而是事後接手、窩藏或使被略誘人躲藏起來的行為。

成立本罪需要特定意圖: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略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符合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第2項並規定未遂犯也要處罰。本條位於刑法妨害自由罪章,保護的是被略誘人的人身自由,避免被害人在被略誘後持續落入他人控制、更難被尋回。

重點拆解

  1. 主觀意圖(擇一):「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略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
  2. 行為客體:「被略誘人」——已經被他人略誘的人。
  3. 行為態樣一:「收受」——接收被略誘人,將其置於自己支配之下。
  4. 行為態樣二:「藏匿」——把被略誘人藏起來,使他人不易發現。
  5. 行為態樣三:「使之隱避」——藏匿以外,使被略誘人得以隱蔽躲避的行為。
  6. 刑度:「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7. 未遂(第2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已著手實行而未完成,仍會處罰。

三種行為態樣符合其一即可,但都必須與上述特定意圖結合;單純收留他人,若不具備營利或使其為猥褻、性交的意圖,就不屬於本條處罰範圍。

本條的刑度與第243條相近,兩者的差別主要在被害人的類型與所在罪章:第300條針對被略誘人,屬妨害自由罪;第243條針對第240條、第241條的被誘人,屬妨害家庭罪。

生活中的例子

例如:某人明知一名成年人是被他人以脅迫手段強行帶走,仍為了收取報酬而接手看管,將被害人關在自己租用的房屋內,避免被家人或警方找到。這同時具備「意圖營利」與「收受、藏匿」,可能構成本條之罪;若他已著手藏匿但被及時查獲,依第2項也可能以未遂犯處罰。

例如:某人在不知道對方是被略誘人的情況下,單純出於好意提供住處給前來求助的朋友,既無營利意圖,也無使其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的意圖,就不構成本罪。另外,如果被誘離的是未成年人,則可能涉及刑法妨害家庭罪章的相關規定,需視具體情形判斷適用哪一條。

常見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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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刑法300條處罰什麼?

處罰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略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收受、藏匿被略誘人或使之隱避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什麼是被略誘人?

一般指被他人以強暴、脅迫、詐術等不正方法,違反其意思帶離原本生活環境,置於他人實力支配下的人。刑法300條處罰的是事後收受或藏匿這些人的行為。

收留被略誘的人一定會犯刑法300條嗎?

不一定。條文要求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略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若不知情或欠缺這些意圖,例如單純出於好意提供住處,原則上不成立本罪。

刑法300條未遂也會處罰嗎?

會。第2項明定前項之未遂犯罰之,行為人已著手收受、藏匿被略誘人或使之隱避而未完成,例如尚未成功藏匿即被查獲,仍可能依未遂犯受處罰。

刑法300條屬於什麼罪章?

本條位於刑法分則妨害自由罪章,保護被略誘人的人身自由;若涉及未成年人被誘離家庭,另可能涉及妨害家庭罪章的相關規定,例如第241條與第243條。

「妨害自由罪」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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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