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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323條

第 二 編 分則 › 第 二十九 章 竊盜罪
電能、熱能及其他能量,關於本章之罪,以動產論。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32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338條第三百二十三條及第三百二十四條之規定,於本章之罪準用之。第343條第三百二十三條及第三百二十四條之規定,於第三百三十九條至前條之罪準用之。

「竊盜罪」的其他條文

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第321條犯前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第322條(刪除)第324條於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本章之罪者,得免除其刑。前項親屬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或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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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