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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327條
第 二 編 分則 › 第 三十 章 搶奪強盜及海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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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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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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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4條
犯海盜罪而故意殺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犯海盜罪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
第334-1條
第三百二十三條之規定,於本章之罪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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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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