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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 第33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33條
第 一 編 總則 › 第 五 章 刑
主刑之種類如下: 一、死刑。 二、無期徒刑。 三、有期徒刑:二月以上十五年以下。但遇有加減時,得減至二月未滿,或加至二十年。 四、拘役:一日以上,六十日未滿。但遇有加重時,得加至一百二十日。 五、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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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3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35條
主刑之重輕,依第三十三條規定之次序定之。同種之刑,以最高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最高度相等者,…
「刑」的其他條文
第32條
刑分為主刑及從刑。
第34條
(刪除)
第35條
主刑之重輕,依第三十三條規定之次序定之。同種之刑,以最高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最高度相等者,…
第36條
從刑為褫奪公權。褫奪公權者,褫奪下列資格:一、為公務員之資格。二、為公職候選人之資格。
第37條
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者,宣告褫奪公權終身。宣告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依犯罪之性質認為有褫奪公權之必…
第37-1條
刑期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裁判雖經確定,其尚未受拘禁之日數,不算入刑期內。
第37-2條
裁判確定前羈押之日數,以一日抵有期徒刑或拘役一日,或第四十二條第六項裁判所定之罰金額數。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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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 中華民國刑法 全文
第3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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