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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348條

第 二 編 分則 › 第 三十三 章 恐嚇及擄人勒贖罪
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而故意殺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強制性交者。 二、使人受重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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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348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91-1條犯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二百三十條、第二百三十四…

「恐嚇及擄人勒贖罪」的其他條文

第346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第347條意圖勒贖而擄人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第348-1條擄人後意圖勒贖者,以意圖勒贖而擄人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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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