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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 第75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75條
第 一 編 總則 › 第 九 章 緩刑
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宣告: 一、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二、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前項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六月以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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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75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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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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