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78條在規定什麼?它規定假釋中的人如果「因故意」又犯了新罪,什麼情況「一定要」撤銷假釋、什麼情況「可以」撤銷假釋,以及撤銷的時間限制和撤銷後的效果。重點在於新罪必須是假釋期間故意犯下的,過失犯罪不在本條範圍內。
依新罪判決結果分成兩級:被判超過六個月有期徒刑確定,屬於「應撤銷」;被判緩刑或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確定,則要再看有沒有「再入監執行刑罰之必要」,屬於「得撤銷」。撤銷必須在判決確定後六個月內處理,但假釋期滿已經超過三年的,就不能再撤銷。撤銷後,在外面的日子不算進刑期,等於要回去把剩下的刑期執行完。
| 項次 | 要件 | 效果 |
|---|---|---|
| 第一項 | 「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 | 「撤銷其假釋」(應撤銷) |
| 第二項 | 「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緩刑或六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有再入監執行刑罰之必要」 | 「得撤銷其假釋」(裁量撤銷) |
| 第三項 | 撤銷時點 | 「於判決確定後六月以內為之」;「但假釋期滿逾三年者,不在此限」 |
| 第四項 | 撤銷後的計算 | 「其出獄日數不算入刑期內」 |
例如:甲假釋出獄後,在假釋期間故意竊盜,被判有期徒刑一年確定。這屬於「逾六月有期徒刑」,依第一項應撤銷假釋,甲出獄在外的日子不算刑期,須回監執行原本剩下的刑期,新案的刑另外計算。
例如:乙在假釋期間開車不慎撞傷人,被判過失傷害。因為這不是「故意」犯罪,不符合本條撤銷要件。另一位丙在假釋中故意犯罪被判有期徒刑四個月並宣告緩刑,則屬於第二項,是否撤銷要個別審酌有無再入監的必要,不是自動撤銷。
整理來說,判斷是否會撤銷假釋,可以依序看四件事:新罪是不是在假釋期間犯下、是不是故意犯、新罪判決結果是逾六月有期徒刑還是緩刑或六月以下、撤銷是否在判決確定後六個月內且假釋期滿未逾三年。四項都要對照條文逐一確認,不能只看有沒有被判刑。
刑法第78條規定假釋中因故意再犯罪時撤銷假釋的條件:判逾六月有期徒刑確定應撤銷,判緩刑或六月以下且有再入監必要得撤銷,並規定撤銷期限與出獄日數不算入刑期。
不一定。必須是故意犯罪;判逾六月有期徒刑確定才是應撤銷,判緩刑或六月以下要看有無再入監執行的必要,過失犯罪不適用本條,各要件都須逐一確認。
有。依第78條第三項,撤銷應於新罪判決確定後六個月內為之;但假釋期滿已超過三年的,就不得再撤銷,此期限是為兼顧法律安定性。
不算。第78條第四項明定假釋撤銷後,出獄日數不算入刑期內,須回監執行原本剩餘的刑期,至於假釋期間另犯的新案,其刑期則依新判決另外計算執行。
可能會,但依據不是刑法第78條,而是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3,違反保護管束應遵守事項且情節重大時,得撤銷假釋,兩者是不同的撤銷事由。
中華民國刑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78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