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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11條

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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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