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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 第107條

第 十 章 中央與地方之權限
左列事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 一 外交。 二 國防與國防軍事。 三 國籍法及刑事、民事、商事之法律。 四 司法制度。 五 航空、國道、國有鐵路、航政、郵政及電政。 六 中央財政與國稅。 七 國稅與省稅、縣稅之劃分。 八 國營經濟事業。 九 幣制及國家銀行。 十 度量衡。 十一 國際貿易政策。 十二 涉外之財政經濟事項。 十三 其他依本憲法所定關於中央之事項。

白話解釋

中華民國憲法第107條在規定哪些事項必須「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也就是法律由中央制定,執行也由中央負責,地方政府不能另立一套。條文列舉了十三款,從外交、國防、國籍法及刑事民事商事法律、司法制度,到航空、國道、郵電、國稅、幣制、度量衡與國際貿易政策等。

這些事項的共同特性,是需要全國一致,若各地各行其是,容易造成國家對外立場分歧、交易規則混亂或財政制度失序。本條位於憲法第十章「中央與地方之權限」,與第108條至第111條共同構成中央與地方分權的架構。要注意的是,條文中涉及「省」的部分,因憲法增修條文對省制的調整,實際運作已與制憲當時不同。

重點拆解

款次條文事項白話說明
第一款外交對外關係與國際事務由中央負責。
第二款國防與國防軍事軍隊與國防事務屬中央。
第三款國籍法及刑事、民事、商事之法律國籍、刑事、民事、商事法律須全國一致。
第四款司法制度法院組織與審判制度由中央規定。
第五款航空、國道、國有鐵路、航政、郵政及電政全國性的交通與通信系統。
第六款中央財政與國稅中央預算與國稅的課徵。
第七款國稅與省稅、縣稅之劃分各級政府稅收如何劃分,由中央決定。
第八款國營經濟事業國營事業的規範與經營。
第九款幣制及國家銀行貨幣制度與國家銀行。
第十款度量衡長度、重量等計量標準全國統一。
第十一款國際貿易政策對外貿易的方針。
第十二款涉外之財政經濟事項與外國有關的財政經濟事務。
第十三款其他依本憲法所定關於中央之事項概括條款,涵蓋憲法其他條文明定屬於中央的事項。

本條採列舉方式規定中央專屬事項,與第108條至第110條的各級列舉、第111條的未列舉事項處理方式相互搭配,學理上常被稱為「均權」的權限分配設計。

生活中的例子

例如:某縣議會想通過一項自治條例,自行規定在該縣境內竊盜要處以比刑法更重的刑罰。由於「刑事」法律屬於第三款,必須由中央立法,地方不能自行創設刑罰,這樣的條例內容即與憲法的分權架構不符。

例如:某直轄市制定規範市內公園管理的自治法規,這類事務並不在第107條列舉範圍內,一般屬於地方自治事項,就不受本條「中央立法並執行」的限制。另外,度量衡由中央統一,因此市場交易秤重所用的計量標準,各縣市也不能自訂。

常見誤解

相關條文

常見問題

憲法107條在規定什麼?

列舉十三款由中央立法並執行的事項,包括外交、國防、國籍法及刑事民事商事法律、司法制度、全國性交通郵電、中央財政與國稅、幣制、度量衡、國際貿易政策等。

憲法107條和108條差在哪裡?

第107條的事項由中央立法並由中央執行;第108條的事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或交由省縣執行,在執行層面較有彈性,中央可以視情況自行執行或交由地方執行。

地方政府可以自己訂刑罰嗎?

刑事法律屬於憲法第107條第三款,由中央立法並執行,地方自治法規不能自行創設刑罰,否則與憲法中央與地方的分權架構不符,刑罰須由中央法律規定。

憲法沒有列舉的事項歸誰管?

依憲法第111條,未列舉事項依事務性質,有全國一致之性質者屬於中央,有全省一致之性質者屬於省,有一縣之性質者屬於縣;遇有爭議時,由立法院解決之。

為什麼外交、國防、貨幣要由中央統一?

這些事項需要全國一致,若由各地各自立法執行,容易造成對外立場分歧、貨幣與交易規則不一,因此憲法第107條明定由中央立法並執行。

引用本條的條文

中華民國憲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07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11條除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零九條及第一百十條列舉事項外,如有未列舉事項發生時,其事…

「中央與地方之權限」的其他條文

第108條左列事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省縣執行之:一省縣自治通則。二行政區劃。三森林、工礦及商…第109條左列事項,由省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縣執行之:一省教育、衛生、實業及交通。二省財產之經營及處分…第110條左列事項,由縣立法並執行之:一縣教育、衛生、實業及交通。二縣財產之經營及處分。三縣公營事業。…第111條除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零九條及第一百十條列舉事項外,如有未列舉事項發生時,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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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