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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20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120條
第 十一 章 地方制度 › 第 一 節 省
西藏自治制度,應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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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的其他條文
第112條
省得召集省民代表大會,依據省縣自治通則,制定省自治法,但不得與憲法牴觸。省民代表大會之組織及…
第113條
省自治法應包含左列各款:一省設省議會,省議會議員由省民選舉之。二省設省政府,置省長一人。省長…
第114條
省自治法制定後,須即送司法院。司法院如認為有違憲之處,應將違憲條文宣布無效。
第115條
省自治法施行中,如因其中某條發生重大障礙,經司法院召集有關方面陳述意見後,由行政院院長、立法…
第116條
省法規與國家法律牴觸者無效。
第117條
省法規與國家法律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由司法院解釋之。
第118條
直轄市之自治,以法律定之。
第119條
蒙古各盟旗地方自治制度,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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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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