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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 第123條

第 十一 章 地方制度 › 第 二 節 縣
縣民關於縣自治事項,依法律行使創制、複決之權,對於縣長及其他縣自治人員,依法律行使選舉、罷免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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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的其他條文

第121條縣實行縣自治。第122條縣得召集縣民代表大會,依據省縣自治通則,制定縣自治法,但不得與憲法及省自治法牴觸。第124條縣設縣議會,縣議會議員由縣民選舉之。屬於縣之立法權,由縣議會行之。第125條縣單行規章,與國家法律或省法規牴觸者無效。第126條縣設縣政府,置縣長一人。縣長由縣民選舉之。第127條縣長辦理縣自治,並執行中央及省委辦事項。第128條市準用縣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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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