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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 第137條

第 十三 章 基本國策 › 第 一 節 國防
中華民國之國防,以保衛國家安全,維護世界和平為目的。 國防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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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的其他條文

第138條全國陸海空軍,須超出個人、地域及黨派關係以外,效忠國家,愛護人民。第139條任何黨派及個人不得以武裝力量為政爭之工具。第140條現役軍人不得兼任文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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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