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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 第175條
第 十四 章 憲法之施行及修改
本憲法規定事項,有另定實施程序之必要者,以法律定之。 本憲法施行之準備程序,由制定憲法之國民大會議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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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之施行及修改」的其他條文
第170條
本憲法所稱之法律,謂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之法律。
第171條
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由司法院解釋之。
第172條
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
第173條
憲法之解釋,由司法院為之。
第174條
憲法之修改,應依左列程序之一為之:一由國民大會代表總額五分之一之提議,三分之二之出席,及出席…
← 第17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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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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