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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 第3條
第 一 章 總綱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為中華民國國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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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綱」的其他條文
第1條
中華民國基於三民主義,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國。
第2條
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
第4條
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
第5條
中華民國各民族一律平等。
第6條
中華民國國旗定為紅地,左上角青天白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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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 中華民國憲法 全文
第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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