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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 第97條

第 九 章 監察
監察院經各該委員會之審查及決議,得提出糾正案,移送行政院及其有關部會,促其注意改善。 監察院對於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認為有失職或違法情事,得提出糾舉案或彈劾案,如涉及刑事,應移送法院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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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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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9條監察院對於司法院或考試院人員失職或違法之彈劾,適用本憲法第九十五條、第九十七條及第九十八條之…

「監察」的其他條文

第90條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同意、彈劾、糾舉及審計權。第91條監察院設監察委員,由各省市議會,蒙古西藏地方議會及華僑團體選舉之。其名額分配,依左列之規定:…第92條監察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監察委員互選之。第93條監察委員之任期為六年,連選得連任。第94條監察院依本憲法行使同意權時,由出席委員過半數之議決行之。第95條監察院為行使監察權,得向行政院及其各部會調閱其所發布之命令及各種有關文件。第96條監察院得按行政院及其各部會之工作,分設若干委員會,調查一切設施,注意其是否違法或失職。第98條監察院對於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之彈劾案,須經監察委員一人以上之提議,九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始得…第99條監察院對於司法院或考試院人員失職或違法之彈劾,適用本憲法第九十五條、第九十七條及第九十八條之…第100條監察院對於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須有全體監察委員四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全體監察委員過半數之審查…第101條監察委員在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第102條監察委員,除現行犯外,非經監察院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禁。第103條監察委員不得兼任其他公職或執行業務。第104條監察院設審計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第105條審計長應於行政院提出決算後三個月內,依法完成其審核,並提出審核報告於立法院。第106條監察院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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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