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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總統府處務規程 第24條

第 四 章 會議
本府府務會議,由秘書長主持,秘書長因事不能主持時,由副秘書長代理,第三條所訂各單位主管及指定人員出席。 前項府務會議以每月召開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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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的其他條文

第25條本府每年舉行業務總檢討會一次,得以書面檢討報告替代之。第26條本府各一級單位得視需要舉行業務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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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