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從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 第18條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從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18條

退休或資遣之從業人員如再任職本公司時,無庸繳回已領之退休金或資遣費。但其退休或資遣前之工作年資,於重行退休、資遣或給卹時,不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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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