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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醫藥發展法 第1條

第 一 章 總則
為促進中醫藥永續發展,保障全民健康及福祉,特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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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2條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第3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中醫:指以中醫學理論為基礎,從事傳統與現代化應用開發、促進健康及治療…第4條政府應致力於中醫藥發展,保障及充實其發展所需之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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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