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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醫藥發展法 第23條

第 六 章 中醫藥人才培育
政府應普及中醫藥與相關保健知識之教育及學習,提升國民中醫藥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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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條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完善中醫醫事人力規劃,整合教學資源,培育中醫藥人才。第22條政府應加強培育中醫藥科技研究人才,提升中醫藥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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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